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促使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相互理解★◆■,共同努力,构建诚信★◆■、和谐、美丽的物业环境★◆■,石柱法院针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关心的问题,制作了物业知识常识问答,与您聊聊■◆◆■◆“物业那点事儿”★◆。
答:应该支付。物业服务具有动态性、长期性,事关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决定如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物业秩序,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由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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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其作为业主自我管理机制执行机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业主承担,故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通过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问:业主个人未单独与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支付物业服务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