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