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法人★。★★★“企业”一般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等经营主体,一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两种组织在登记机关、组织属性上均存在不同。但是,在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范围的界定可能既包括公司等营利法人★,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法律中★★★,“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范围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企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