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贯彻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本案中,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随着环保法的修订实施,甲公司需要具备处置案涉固体废物废水纤维的资质方可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一直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如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必将产生因不能合法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而被处罚和诉讼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对合同解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引导当事人厘清责任,鼓励企业在商事活动中贯彻绿色发展原则★,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企业正常运营,既体现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又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固体废物的处置单位应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符合环评要求。乙公司遂通知甲公司在五日内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否则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废水纤维回收承包合同》★★★。因甲公司收函后一直未完成环评手续,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书面函件★★,通知其解除合同,并限期关闭其人员及车辆通道、拆除场地设备并退场★★★。乙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10万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系违约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380余万元并退还保证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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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从整体上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企业的绿色化转型是建设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的必由之路。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事业,需要从法律上强化对企业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判决与不环保企业解约的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废水纤维回收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乙公司生产卫生纸进污水处理车间前段投资建设运营整套纤维回收设施,甲公司向乙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甲公司无违约行为乙公司无息返还,并约定如乙公司违约,应承担甲公司投资额3倍的违约金并赔偿预期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在符合环保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甲公司应取得相关环评手续方能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产生因不能合法处置固体废物而被处罚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公司多次提醒甲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由乙公司退还甲公司保证金10万元,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